深圳出台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地方实施意见
2026-10-15 14:09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房建设局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我市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设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保障项目交付办证。
(三)2026年8月28日(含)前的“三旧”改造历史遗留项目,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二、有序推进现房销售
(一)现房销售适用范围。自2026年8月28日后新公告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实行现房销售。
(二)现售备案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屋首次登记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可按现房销售方案组织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
(三)现房定金管理。已取得住宅楼栋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许可的现售项目,开发企业在充分研判履约和交付风险后,可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购房定金合同应当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三、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