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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报酬就不推进?武汉一破产管理人被指索酬,债权人称“被迫签协议”

2026-11-06 13:27   津云

  天津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晨超认为,管理人的报酬只能由法院确定、从破产企业财产中支付,不能自行向债权人索取。唯一的例外是管理人为维护、变现、交付担保物付出了合理劳动,这时才可以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且比例不能超过法定标准的10%。本案中,管理人用“不盖章、不推进”的方式,迫使债权人签订《破产优先受偿协议》,并约定按比例收费、索要70万元报酬等,这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院对其罚款,并责令其赔偿损失,债权人会议也可申请更换管理人。

  高晨超表示,夏先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该协议,也可依据第一百五十三条主张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这些线索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指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敲诈勒索,最终定性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法院方面,对终止和解、宣告破产的申请长期不作裁定,未充分履行监督管理人的职责,也属于程序上的不当作为。夏先生应尽快固定胁迫与拖延的证据,书面请求法院限期裁定终止和解、转入清算,同时主张协议撤销或无效、申请更换管理人并举报。

  (津云新闻记者 杨琳琳)

  

责编: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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