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撕咬路人致死,饲养者为啥会被追刑责?律师解读烈性犬饲养的“法律雷区”
2025-08-12 06:17 红星新闻
陈嘉伟介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烈性犬(如藏獒、马犬等攻击性较强的犬种)在城市中禁止饲养,农村地区饲养也需办理“狗证”等相关手续。尽管农村地区管理相对宽松,但未办理证件或违规饲养烈性犬,政府可依法收缴甚至处死犬只,因其对周边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胡磊提到,部分城市还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禁止饲养特定烈性犬种,例如阿拉斯加犬、罗威纳犬等,饲养人需遵守当地禁养规定。若未遵守规定,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行政层面,公安机关可对违规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甚至没收犬只;民事层面,饲养人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使受害人存在挑逗行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致人损害仍需全额赔偿;刑事层面,若因管理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上述案件,陈嘉伟看来,法院认定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在于其“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即高某明知烈性犬具有攻击性且已多次伤人,却因疏忽大意未消除狗笼安全隐患,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动物饲养人对动物伤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管理过错。”陈嘉伟强调,高某的辩解“人是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不能成立,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饲养人对动物负有管理义务,狗的伤人行为本质上是饲养人疏于管理的延伸。而“烈性犬多次伤人”“狗笼有安全隐患”等情节,既证明了高某主观过错的持续性,也加重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定罪和量刑均起到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