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撕咬路人致死,饲养者为啥会被追刑责?律师解读烈性犬饲养的“法律雷区”
2025-08-12 06:17 红星新闻
胡磊认为,法院判决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据在于其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导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情形,本案中高某作为饲养人,明知犬只具有攻击性且狗笼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属于应当预见危险而因疏忽未预见的疏忽大意过失。其“人是被狗咬死,与其无关”的辩解不成立,因为即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胡磊表示,本案中,“烈性犬多次扑倒、咬伤路人”表明犬只具有明显危险性,“狗笼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则反映饲养人长期疏于管理,这些情节共同证明高某主观过失程度较深,且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直接影响定罪并导致量刑加重。
胡磊介绍,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外,动物伤人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故意伤害罪适用于饲养人故意驱使动物伤人的情形,例如主动放开犬绳放任攻击他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适用于在公共场所未采取措施,导致动物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情况,如烈性犬在人群密集区域失控。
陈嘉伟指出,若饲养人已采取合规安全措施(如使用合格狗笼、牵狗绳),但因意外导致伤人事件(如地震致狗笼损坏),可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因措施存在缺陷或未及时维护导致伤人,仍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过错程度可能较未采取措施的情形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