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定标” 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2025-08-13 13:23 大众新闻
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5年8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服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等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诊断、评估、咨询、论证等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中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并对其作出的服务结果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承接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执业准则、从业人员信息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