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布
2025-09-09 11:21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青年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且提名年度在本省工作的下列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科学发现,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二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