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布

2025-09-09 11:21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省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青年奖的奖金由获奖个人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获奖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协议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省科学技术奖奖金。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获得科学技术奖的情况应当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办法、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