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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布

2025-09-09 11:21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本省提名资格规定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规则和程序进行提名,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候选者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

  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科技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对完成重大科技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个人、组织,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活动,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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