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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布

2025-09-09 11:21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情况、评审结果等信息。个人、组织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异议调查情况报告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提名、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异议作出处理建议,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青年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最高奖每人奖金为5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分别为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科学技术青年奖每人奖金为50万元。

  省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对本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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