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售卖“回流药”、制售假冒化妆品……淄博市药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5-09-11 14:47 大众网
2024年11月,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发现预适应训练仪、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凭证、供货方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经调查,上述医疗器械未经注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周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往往通过隐蔽的渠道进行销售和使用,具有违法性明确、法律后果严重以及监管难度大等特点,经营单位要规范进货查验流程,杜绝使用未注册产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器械行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械安全。
淄博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某店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案
2025年1月,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淄博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案产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卡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进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有利于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加强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