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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粒“复方甘草片”掺进锅边糊! “上瘾秘方”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

2025-09-12 09:33   法治日报

  陈俊秀:药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层面,是否构成共犯需依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判断,即以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为要件。若药店明知购买者将药品用于食品生产仍予以销售,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帮助犯。这里所说的“明知”,可结合采购数量、频率、交易方式等异常行为来综合认定。

  反之,若药店仅因过失未尽审查义务而违规销售,则通常仅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必然构成共犯。

  3.针对危害“舌尖上的安全”的违法犯罪,国家的打击力度如何?如何避免“加料”食品进入消费者口中?

  陈俊秀:近年来,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为改善粽子口感并延长保质期,部分不法生产者违法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质,过量摄入可能导致多器官蓄积性中毒。

  对于此类案件,国家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在刑事制裁之外,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信用惩戒与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构建起多层次、系统化的惩治体系,比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推行行业黑名单制度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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