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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需要,减轻缴存职工还款压力,规范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将本人已办理的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还清原商业贷款的,差额部分须自筹资金还清。

  第四条商转公贷款的办理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附件1)的受托银行。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市行)授权各自分支机构签订。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办理方式

  第六条办理商转公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

  ▶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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