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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商转公贷款发放。抵押手续办理无误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在本行开设还款账户,用于接收和划转、结算商转公贷款资金。该账户应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并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原商业贷款银行要优化内部业务流程,做好内控、资金划转结算等工作,防范化解商转公贷款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情况,实行动态调控。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公积金中心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轮候发放和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四条以下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冻结、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其他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附:首批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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