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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采取直转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附件4)、半年的还款计划(银行盖章)、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知晓书》(附件5);采取结清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用于接收商转公贷款的个人银行账户;

  ▶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证明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权属清晰,除原住房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直转方式:

  ◉商转公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征求商转公贷款意见。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借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材料以及商转公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提出贷款申请。

  ◉贷款受理及审批。贷款受理岗、审批岗对贷款条件进行核查,确认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商转公贷款受理、审批工作。

  ◉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房产抵押。受托银行与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签订《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出具《知晓书》,办理房产抵押(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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