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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且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直转方式办理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未来3个月的应还本金总额后剩余金额(取千元以上整数)。结清方式办理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商转公贷款房价均须经二手房内评系统查询评估,对房价过高的或内评系统未查询到估值结果的应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原商业贷款房价、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二者较低者确定最终房价。

  ▶同一住房的商转公贷款金额加上该套住房购房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房价。

  第九条商转公贷款期限、利率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材料

  第十条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材料:

  ▶《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公)(附件3);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婚姻状况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半年的还款对账单(银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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