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海报储能 | 重磅!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事关新型储能市场注册!

2024-09-27 17:17   海报新闻

  第三十二条经营主体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销和自动注销。售电公司市场注销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经营主体有下列正当理由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经营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电力市场进入条件;

  (四)经营主体所有机组关停退役的;

  (五)经营主体全部电量不再属于工商业用电性质的。

  第三十四条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应当符合正当理由,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场注销申请。

  第三十五条经营主体申请注销按照申请、声明、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经营主体应提交注销申请、合同处理完毕声明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三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注销申请和注销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注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