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海报储能 | 重磅!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事关新型储能市场注册!

2024-09-27 17:17   海报新闻

  第三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开展经营主体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发现符合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或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吊销且未申请市场注销的,予以自动注销处理,并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营主体自动注销由电力交易机构发起,按照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售电公司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对于即将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在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的经营主体承担,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经营主体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信息5年。

  第四十一条已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再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在电力交易机构重新办理市场注册。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经营主体电力市场注册存在异议,可通过异议反馈渠道向电力交易机构实名反映,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异议内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异议反馈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证。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