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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2024-11-28 17:14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导读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恶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方面发挥刑法的惩恶扬善作用,另一方面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进而兼顾保护营商环境。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期搜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法信裁判规则、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裁判规则

  1.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郭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一房多卖各行为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贾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对于“一房多卖”型案件,应当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况等情节,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为,要结合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等,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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