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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2024-11-28 17:14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实务中应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首先,行为人实施“一房二卖”的具体情由是推断其是否具有非法故意的重要线索,若其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多个买受人的原因仅在于获取更多房款,且在获取购房款过程中未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最终未能完成房产的交付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应当在情由上否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还可通过行为人是否具有交房的意愿、行为以及能力等,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若能证明行为人已经交房,或者事实上具有交房的能力及意愿,则也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在意识到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不应具有逃避责任的表现,而是应当与合同相对人联系,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尽量采取措施降低对方的损失;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则完全不具有上述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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