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2024-11-28 17:14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刑民界定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对于任何刑民交叉的案件来说,在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均应当充分遵循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在适用其他部门法可以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对于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未造成损害时,应当尽量避免适用刑法。对于“一房二卖”的行为来说,若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确实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也难以成立的,通常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
——摘自《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主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第418-419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