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2024-11-28 17:14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在经营活动中,如不能排除当事人违约抗辩理由的正当性,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胜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4.欺骗行为对合同履行不产生根本影响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1)鉴定意见并非当然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在案证据加以综合判断,不能不加甄别、盲目采信。(2)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一般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5.欺诈借款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某合同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