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发布关于年底规范使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的公告
2024-12-20 08:40 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8.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9.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处方等有关资料;
10.不得虚构、虚开医疗服务项目;
11.不得采用有奖销售、办理会员卡、附赠药品、礼品或医疗服务、减免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人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12.不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济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约定的条款;
13.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保人员应避免出现以下违规行为:
1.将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使用他人医保电子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通过虚构病情等方式使用门诊统筹基金为他人购药或购买非病情需要的药品;
5.将医保电子凭证滞留或提供定点医药机构以“空刷”、“套刷”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
6.要求或配合定点医药机构以串换等形式将非医保目录内药品、保健品、甚至生活类物品等上传结算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7.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8.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