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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山东防雷减灾上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5 11:29   山东省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雷减灾新技术研究应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在石化、电力等重大建设工程所在地和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加密建设雷电监测设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雷电实时监测和短时临近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精细化水平。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灾害性天气监测,及时发布雷电预报和预警信号,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媒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和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雷电预报和预警信号,并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预报和预警信息及时予以插播、增播或者刊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雷电预报、预警信号和雷电灾害灾情。

  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以及雷电活动情况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及其防范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指南,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规划布局化工园区或者受雷电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雷电易发区及其防范等级,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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