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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山东防雷减灾上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5 11:29   山东省人民政府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雷电灾害风险较高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设备,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评估,提出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筑、市政、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前款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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