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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山东防雷减灾上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5 11:29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健全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等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服务,并承担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并做好维护、检测等记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资质许可机构、从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标识,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被检测单位,被检测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通报被检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安全监管数字化建设,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开展数据统计监测和综合分析,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一)未经实地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二)伪造、变造原始检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原始检测数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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