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山东防雷减灾上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5 11:29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雷电易发区内的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将雷电灾害风险纳入评估范围,为功能分区布局、项目选址、确定防雷等级与防雷措施、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等提供科学依据。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科学设计和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根据遭受雷击的可能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等,确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包括:
(一)易燃易爆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等重要交通枢纽,国家级计算中心以及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等重要场所的直接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二)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企业事业单位;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重要旅游景点的直接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五)其他因雷电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做好雷电预警信号接收和应急响应工作,加强雷电防护装置建设、维护和检查,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