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山东防雷减灾上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5 11:29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雷电预报预警、雷电灾情等信息的共享。

  雷电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为受雷电天气影响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调整生产作业等;

  (三)及时向公众发出警示信息,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

  (四)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雷电影响因素纳入应急预案,并根据雷电预报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雷电灾害风险较高且因雷击可能引起人员伤亡的户外旅游景点、重大建设工程所在地以及应急避难场所等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可能遭受雷击的区域或者部位设立明显的雷电防护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易燃易爆场所;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易遭受雷击的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设备。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