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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山东防雷减灾上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5 14:04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监测预警、雷电易发区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并与有关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以及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雷减灾技术,推动建立防雷减灾先进标准体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雷减灾新技术研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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