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山东防雷减灾上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5 14:04 山东省人民政府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科学设计和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根据遭受雷击的可能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等,确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包括:
(一)易燃易爆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等重要交通枢纽,国家级计算中心以及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等重要场所的直接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二)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企业事业单位;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重要旅游景点的直接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五)其他因雷电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做好雷电预警信号接收和应急响应工作,加强雷电防护装置建设、维护和检查,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雷电预报预警、雷电灾情等信息的共享。
雷电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