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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山东防雷减灾上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5 14:04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雷电灾害灾情。

  遭受或者发现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并及时作出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

  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和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雷电预报和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雷电预报、预警信号和雷电灾害灾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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