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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山东防雷减灾上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5 14:04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一次修订、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的《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责编:魏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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