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山东防雷减灾上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5 14:04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为受雷电天气影响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调整生产作业等;
(三)及时向公众发出警示信息,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
(四)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雷电影响因素纳入应急预案,并根据雷电预报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雷电灾害风险较高且因雷击可能引起人员伤亡的户外旅游景点、重大建设工程所在地以及应急避难场所等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可能遭受雷击的区域或者部位设立明显的雷电防护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易燃易爆场所;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易遭受雷击的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设备。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雷电灾害风险较高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设备,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评估,提出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