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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进山千人连夜救援,追偿两万合理吗?

2025-01-16 07:55   中国新闻周刊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中“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规定追责当事人。

  尽管《旅游法》明确了旅游者受到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如何界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成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难题。比如,政府可以要求获救者为公共救援买单吗?

  为此,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司法厅曾分别组织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消防救援总队、宜春市政府和政府法律顾问团等多方进行多轮会商。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就是政府的职责。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提供公共救援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江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闵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参与会商的各方对此有基本共识。

  但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一种认为,政府负有法定救援义务并不意味着不能向过错方追偿;另一种认为,以火灾为例,可以找到过错方,但消防救援事后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引发火灾的过错方虽然不需要偿付救援费用,但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除了《消防法》规定的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恰恰是所有法律责任中分量最重的。”一名支持政府就公共救援追偿的检察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但各地政府常举出的“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究竟有无依据,能否使得旅游者成为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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