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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细则来了

2025-02-28 17:11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由各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用、备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备条件的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也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应当以水质保护为前提,以便于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定界;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保护区勘界、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程序

  第四条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及时梳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情况,形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论证;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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