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细则来了
2025-02-28 17:11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各级要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饮用水有关的水利工程建设,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一)标志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并保持状态完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道路、航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二)隔离防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要求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第十五条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监督检查和清理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