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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细则来了

2025-02-28 17:11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他环境问题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清理整治。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所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及河流(湖泊、水库)管理机构,整合现有饮用水水质及其他相关监测监控资源,合理布局监测监控站网,推进监测监控工作现代化、信息化,实现有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并及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市、县级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台账,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形成包含水源水质状况、规范化建设情况等基础信息,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等内容的工作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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