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细则来了
2025-02-28 17:11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对保护区边界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
(四)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勘界并进行勘界技术报告论证;
(五)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六)组织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所在地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报送以下材料,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四)公众参与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开展听证的,还应提报听证报告和听证记录等材料);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情况;
(八)在用、备用或者规划饮用水水源证明材料;
(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情况;
(十)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省政府收到有关市级政府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申请后,批转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疾控局等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