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细则来了
2025-02-28 17:11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级政府可以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要求,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取水口(井)、输水渠道等位置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饮用水水源规模、开采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确定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所在地市级政府应当形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的材料,包括饮用水水源取消原因、水源取消的证明材料以及替代水源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资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省政府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的审查批准程序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等特殊位置的饮用水水源,拟划定保护区范围内存在居民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且经审查论证认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供水安全的,当地政府应当更换水源。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市、县级政府应当全面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开展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