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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销售以“恋爱”为名诱导男性买房是否涉刑责?购房合同有效吗?

2025-03-14 15:52   澎湃新闻

  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会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亮律师表示,在上述案例中,女销售诱导男性买房的行为,跟“饭托”、“酒托”有点类似。据现有媒体报道披露,被诱导的男性买房时,房屋的价格是按市场价进行交易,也就是说中介公司、女销售是靠中介费、佣金获利,没有直接占有男性的购房款。从这个意义来说,这种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女销售通过谈恋爱的名义,诱导男性买房,这属于用欺诈的方式促成交易,不是买房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作为被诱导的男性,有权利要求撤销所签订的买房协议。若开发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被诱导的购房人有权向中介公司、女销售索赔,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司法渠道维权。

  陈亮指出,若在上述事件中,对于中介公司、女销售的套路,开发商是知情的,甚至是串通在一起的,共同欺骗了买房人,那么该购房合同是无效的,购房一方有权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陈亮还表示,中介公司、女销售通过欺诈的方式获得中介费等报酬,这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业协会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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