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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销售以“恋爱”为名诱导男性买房是否涉刑责?购房合同有效吗?

2025-03-14 15:52   澎湃新闻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表示,该事件中,对于女销售及其背后的中介公司的行为,若要认定需承担刑责,其适用的罪名应该是诈骗罪。诈骗罪主要是指行骗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造成了财产损失。女销售以谈“恋爱”为诱饵,诱导男性买房,可以说买房的男性受到了一定的欺骗。但要构成诈骗罪,还要看受害人是否有财产损失。如果当时的买房是按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很难说受害人当时遭受了财产损失。倘若买房后,由于市场变化,房价下跌,买房一方的房产缩水,但这不是当时买房交易所带来的财产损失。因此,在该事件中,若要认定构成诈骗罪,可能存在如何认定造成财产损失的难点。

  张永红表示,作为被欺骗的一方,买房的男性是否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主要看买房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如受到欺骗对房屋的升值产生错误的认知、受到胁迫等,就可认定存在重大误解,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买房一方可以先和开发商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走诉讼渠道解决。(澎湃新闻)

  

责编: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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