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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025-03-31 17:52   济南公积金

  一、政策制订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对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还贷负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定义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其他共同还款人、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为由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条件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购住房的产权人。2.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3.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4.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5.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四)可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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