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向前妻讨要俩女儿共计11年的抚养费:法院判赔2.1万+2万
2025-04-10 20:39 澎湃新闻
2022年,丁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山西省临猗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王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丁先生说:“王女士离家出走时,大女儿11岁,小女儿还不到4岁。从那以后,就是我照顾两个孩子,我出去打工的时候,我母亲就在家带孩子。”
2022年9月,临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丁先生和王女士离婚;王女士支付抚养费2.1万余元;王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关于抚养费,临猗县法院认为,2008年王女士离家外出至今,丁先生的两个女儿均随丁先生生活、由其抚养,王女士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系客观事实,依法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具体数额结合当年本地实际经济情况以王女士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21444元为宜。
当事人申请再审及监督均未被支持
丁先生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共计2.1万元,明显过低,遂上诉至山西省运城市中级法院。2023年6月,运城市中院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请。
运城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认定的王女士承担的抚养费是否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女士于2008年离家外出之后未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二审期间,丁先生提交临猗县孙吉镇初中、孙吉镇蔡村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三份,拟证明两个女儿的学费等费用一年平均在2500元左右,其中还不包括生活费等其他费用。丁先生提交的三份证明均是在2022年9月22日制作的证明两个女儿在2008年、2009年及2016年的相关费用,且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运城市中院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