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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向前妻讨要俩女儿共计11年的抚养费:法院判赔2.1万+2万

2025-04-10 20:39   澎湃新闻

  丁先生于2022年5月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两名女儿已经成年,抚养费的负担应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审酌情认定王女士支付抚养费共计21444元并无不当。

  此后,丁先生又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11月山西省高院裁定驳回了丁先生的再审申请,理由与运城市中院一致。

  丁先生认为,运城中院和山西省高院并未进行详细说理,无法让他认同判决,遂又申请检察机关监督。不过,运城市检察院亦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运城市检察院于2024年8月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显示,该院亦认为法院根据当年当地实际经济情况,并结合该案具体案情,确定王女士承担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为21444元并无不当。关于丁先生主张的幼儿园教育费、初中教育阶段生活费、服装费等相关费用,因丁先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系一审庭审结束后出具的证明,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二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2024年10月,丁先生又通过信访渠道向运城市中级法院反映此事。当月,运城市中院回复称:经查,您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裁判,再审申请被驳回,您对生效裁判仍不服。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建议您以“先诉后访”为原则,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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