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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济宁市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5-04-17 14:57   大众网

  ”注册商标标识的缸套是从流动车购入,购入1件,购入价200元/件,没有单据和相关信息;购入1004053688型号节温器2个,单价24元/个,购入1004050586型号节温器2个,单价24元/个。当事人销售节温器1个,当事人口述销售价为25元/个,无销售凭证。按照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单》显示,潍柴动力核心组件750元/套,节温器25.2元/个,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采纳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50.6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虽陈述了其进货来源,但其陈述不能取得供货单位认可,无合法的进货票据、协议并能够查证属实,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因此其销售行为不能免责。

  案例三:王某生产仿冒“以律”“乃缦”等注册商标的电动足疗沙发按摩床商品案

  【案情摘要】“以律”“乃缦”“蔓鲁寇manlukou”3个注册商标均为青岛清晨以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第20类上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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