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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济宁市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5-04-17 14:57   大众网

  2024年7月4日,接商标权利人投诉,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经营场所内工人正在加工组装电动足疗沙发按摩床等商品,现场商品未发现使用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主图及商品详情页使用“蔓鲁寇®”“蔓鲁寇旗舰”“品牌以律家具”“乃缦®”字样销售电动足疗沙发按摩床商品,成功交易628单,违法经营额110115.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在互联网环境下商品商标的保护。该案中当事人在商标使用环节中既有相同也有近似,在商品类别上,既有同一种商品也有类似商品,且当事人只在电商网络交易平台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未在线下商品中使用注册商标,涉嫌违法案值较大,案情复杂,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了行刑衔接机制,与多部门开展联络会商研判,引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说理,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成立,确定了违法金额。该案件在判断互联网环境下商标的使用、侵权定性、案值认定、行刑衔接等方面都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对今后查办互联网电商平台中的侵权案件提供了经验。

  案例四:济宁市某商贸销售有限公司在洗化商品上仿冒“花無痕”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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