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25-04-20 17:48 新华社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二)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三)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四)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索取、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六)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养老托育等村务服务中谋取私利;
(七)其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四)诬告陷害、造谣抹黑选举候选人;
(五)其他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