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25-04-20 17:48 新华社
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搞“一刀切”、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加重群众负担;
(三)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四)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民,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五)巧立名目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或者由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
(七)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助长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八)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
(二)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虚假公开;
(三)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