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发布
2025-04-24 16:25 海报新闻
【典型意义】著作权法中仅规定发行权、出租权可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对于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否适用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存在过错与否不影响著作权侵权认定,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能够证实侵权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某吒”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某影业公司系某电影角色之“某吒”美术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某食品公司委托生产的锅巴产品正面印有类似“某吒”电影角色形象图案,包装正面背景及后面左下角均有“某吒”艺术字样。某影业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某吒”角色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卡通形象在整体色彩搭配、衣着、眼睛比例、火焰标记等方面与某影业公司主张权利的“某吒”角色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基本相同,仅在牙齿等细节上存在些许差异,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某吒”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尤其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标注了与电影中“某吒”艺术字相近似的字样,更彰显攀附意图。经调解某食品公司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了某影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随着“某吒”等系列动画电影的持续火爆,围绕知名IP“蹭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层出不穷。本案警醒各商事主体,应诚信守法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使用他人知名IP要获得授权许可,攀附搭车行为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