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发布
2025-04-24 16:25 海报新闻
【案情摘要】原、被告签订《合作产业化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其独家专利中药产品益某舒颗粒与原告合作生产药品。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中药颗粒剂生产条件。但被告自2017年未再缴纳专利年费,致使案涉发明专利权被终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辩益某舒颗粒于2015年进入《中国药典》,药典标准高于案涉专利的技术标准,原药品专利已失效,故未再缴纳案涉发明专利年费。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药品发明专利包括益某舒颗粒的制备方法和质量控制技术,比对纳入2015年中国药典益某舒颗粒的技术方案,其中制备方法部分无明显差异,但质量控制技术部分仅是对部分药物成分的鉴别增加了个别检测指标或对照品,即系在专利质量控制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部分完善而非全面更替,故被告主张纳入药典后案涉发明专利已经实质失效不能成立。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
【典型意义】药品专利保护具有的独占性,可体现为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对创新药品的生产、销售具有重要意义。药品专利的相关技术方案虽纳入药典,但在药典技术方案仅系对专利技术方案部分完善而非全面替代的情况下,药品专利技术方案不会实质性失效。被告系药品专利权人作为技术合作的技术投入方,因其未能及时缴纳年费造成药品专利效力终止,影响技术合作合同目的实现,原告作为技术使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9 “某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