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发布
2025-04-24 16:25 海报新闻
【案情摘要】某航空公司系“某航”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包括运输;货运;旅客运输等。甲酒业集团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款白酒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了“某航”(繁体)、“贵州某航”“某航天香”字样,其中一款产品外包装还标注了乙酒业公司的企业名称。某航空公司主张被告使用“某航”(繁体)等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其驰名商标权利,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商标显著性极强,知名度较高,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作为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被诉侵权产品显著位置分别标注了“某航”、“某航”(繁体)、“贵州某航”(繁体)标识,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告已经注册的涉案“某航”驰名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淡化原告在“空中运输”等服务上与“某航”商标已经建立起来的稳定联系,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甲酒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0万元,乙酒业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权利人享有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与被诉侵权产品不相同也不类似时,权利人主张商标驰名并请求跨类保护的,法院有必要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人民法院综合考量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有效遏制了“搭便车”“傍名牌”行为。
案例6 “某成型机”发明专利权案